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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引诱90后干女儿卖淫 男子将受到法律严惩!

    52岁的河南安阳男子王某以经营的手机店需要营业员为由,将90后女子小美引诱到神木,从事卖淫活动,并认其做干女儿,与其发生关系,并长期同居,太可耻了!王某还许诺送干女儿一套房子,却迟迟没有兑现。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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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河南省安阳人,在神木县经营一家小招待所。2012年6月份,王某在河南省林州市找到其亲戚李某,谎称其在神木县经营的手机店需要营业员,经李某介绍骗小美(1991年9月出生)与其前往神木县卖手机。

    二人途经山西省太原市住宿时,王某在旅店登记了一间房间要求小美与其同住。当晚,王某与小美在该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次日,王某和小美到达神木县后,称自己没有手机店,并劝说小美在其经营的招待所卖淫。

    从2012年6月份至2013年年底,小美在王某经营的“星宾招待所”内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所得的钱全部被王某及其家人要走。在小美卖淫期间,王某长期和小美同居,且认小美为干女儿,并承诺过几年给小美在林州市买一套房子。

    2012年年末,王某以干爹的身份多次前往小美家,王某称自己是老板,小美在自己手下做事,要给小美买房子。2013年秋天,王某带着小美及小美的父亲到林州市看房子并交给小美一把钥匙。王某对小美说,房产证他先押着,小美对她好才给房产证。

    2014年春节期间,小美在其亲属的逼问下,才说出其在神木县王某经营的招待所内卖淫一年多的事实。2014年2月4日王某又到林州市小美家中,找小美到神木县去卖淫时,小美家人报警,王某被当场抓获。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王某被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刑拘,同年3月25日被神木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去年年底,神木县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引诱、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长期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属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王某上诉认为,其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原审判决量刑太重,请求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引诱、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正确。经查,上诉人王某在其经营宾馆期间,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一年之久,为其获取高额利益,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日前,榆林市中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