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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等地三家民营银行获银监会批准筹建(2)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天津金城银行筹备组:

    《关于筹建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津金城银行筹字〔2014〕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天津市筹建天津金城银行。

    二、同意天津华北集团有限公司认购该行总股本20%股份的发起人资格;同意麦购(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认购该行总股本18%股份的发起人资格。其他认购股份占总股本10%以下企业的股东资格由天津银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

    三、筹建工作接受天津银监局的监督指导。筹建期间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活动。

    四、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天津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最长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本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温州民商银行筹备组:

    《关于筹建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温州民商银行筹〔2014〕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浙江省温州市筹建温州民商银行。

    二、同意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该行总股本29%股份的发起人资格;同意浙江华峰氨纶[9.95%资金研报][9.95%资金研报]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该行总股本20%股份的发起人资格。其他认购股份占总股本10%以下企业的股东资格由浙江银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

    三、筹建工作接受浙江银监局的监督指导,筹建期间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活动。

    四、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浙江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最长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本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关于发起设立并筹建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前微银(筹)字〔2014〕00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广东省深圳市筹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二、同意深圳市腾讯网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认购该行总股本30%股份的发起人资格;同意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认购该行总股本20%股份的发起人资格;同意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该行总股本20%股份的发起人资格。其他认购股份占总股本10%以下企业的股东资格由深圳银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

    三、筹建工作接受深圳银监局的监督指导,筹建期间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活动。

    四、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深圳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最长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本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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