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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收购”条款合规性存疑 引发监管多方关注

    “宝万之争”开战,唤醒了A股公司的反收购意识。近期,越来越多上市公司试图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对“野蛮人”进行提前布防,以规避被“恶意并购”的命运,但由于诸多“反收购”条款合规性存疑,已经引发监管多方关注。

    反收购条款合规性存疑
    反收购条款合规性存疑

    上周五,证监会明确表示,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在监管问询和证监会约谈之后,已有不少公司收回了“过度”的反收购条款。

    “反收购”条款频遭诟病

    据不完全统计,自“宝万之争”后,已有20余家上市公司公告修改公司章程,通过各种手段以图增加“野蛮人”通过举牌控制上市公司的难度,防止恶意收购。然而,不少公司拟修改的公司章程频遭诟病,甚至出现了与现行证券法规相抵触的情况。

    抬高股东行权门槛已是最主流的做法。近期多家公司在章程中提高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行使“改选董监高提案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权”所需的持股比例、持股时间要求。如华神集团此前修改的公司章程中包括,“收购者存在如下情况,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包括自最近一次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存在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罚的情形或立案调查,以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情况。”但是,《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方面更是“重灾区”。如山东金泰设置持股10%股东还需持股270日以上方能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但《公司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另一大方向是给现任管理层设置“保护条款”,即限制董监高改选人数、任期或者决策程序。如近段时间备受市场瞩目的廊坊发展,前脚刚收到恒大地产二度举牌的告知函,其控股股东后脚就马不停蹄地向股东大会提请了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针对董事会换届提出特别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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