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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PP针对国企发力蓄谋已久 中国国企须高度重视(5)

    第四,要学好用好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DisputeSettlement,ISDS),搞好企业自身的法律队伍迎接诉讼风险增加的挑战。

    TPP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着本质不同。现有的WTO争端解决法律机制规定只有国家才能成为诉讼主体。而在ISDS下,条约允许投资者对投资东道国违反TPP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即非国家也可成为诉讼主体,所以TPP成员国必须有更好的政策制定能力和更强的应诉能力。这对TPP国家而言同样是把“双刃剑”。

    就TPP执行的早期而言,TPP域外企业和TPP内的发展中国家面对诉讼的风险可能非常高,所以企业要异常重视应诉风险。但鉴于此前华为在反诉IDC专利标准垄断一案中胜出,我们有把握相信凭借中国企业的学习能力和对海外法律资源的合理运用,中国企业海外胜诉的案例还会增加。

    同时,利用ISDS机制,中国企业也可加快通过国家诉讼的方式在海外更好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先在海外积累经验,提早防范ISDS机制在全球范围的扩大化。

    笔者认为,如果国有企业要加快对TPP贸易规则的理解和运用,要同时加快对于内脑和外脑的使用。国有企业应该加大对新贸易规则的培训,加强对可能风险的识别,加紧制定战略性的应对方案,加深对海外法律、会计资源的利用以避免可能风险,还应该在企业内部加快构建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法律的人才队伍,避免出现被海外机构牵着鼻子走的状况。

    TPP目前只是在政府间初步达成意向,还需各国国会的进一步批准,是否能最终获准还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未来,TPP能否走好,不仅要看美国能否聚集起现在仍显松散的TPP联盟,还要看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如何加快RCEP等协定以构建更为开放合作的贸易体系,应对发达国家贸易保护新趋势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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